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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科技助力执法,运营网约车需合法合规

发布时间:2025-06-25 15:27|栏目: 政策导向 |浏览次数:

近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通过科技和大数据分析

精准查处多起网约车违规运营行为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必须“双证”齐全

网约车平台更应该起到规范管理作用

案例一

6月12日,依托科技执法系统与大数据分析,执法支队大鹏大队发现在辖区金沙大道有疑似违法运营车辆行驶轨迹。随即,执法人员结合实时道路条件与交通状况,在该路段开展执法行动。当粤B号牌预警车辆进入执法人员视野,执法人员亮明证件并表明身份后,对司机、乘客展开调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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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司机林某表示是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的单,从天文台接的乘客,前往深圳佳兆业万豪酒店,车上共有3名乘客,该趟订单通过平台收取费用40.89元,与乘客互不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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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司机林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涉事车辆为营转非车辆,该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已处于注销状态。

根据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网约车平台涉嫌实施使用未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的违法行为,后续将针对平台开展专项调查后,依法立案处罚。

案例二

近日,执法支队盐田大队通过科技执法系统进行研判分析,发现一辆粤B号牌网约车疑似存在巡游揽客行为,执法人员在盐田墟地铁站附近对该车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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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该车车主为司机艾某,车上共有4名乘客,从茶溪谷公交站前往盐田墟地铁站。司机艾某表示,此趟运输行为没有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行程的车费是50元。经核查,司机已取得《深圳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根据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司机涉嫌实施了网约车巡游揽客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处罚。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三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分为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用于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分为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所申请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按照经营者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提供营运服务;

(二)不得驾驶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变相巡游揽客,不得使用巡游车通道、候客区等巡游车专用服务设施;

(三)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从事营运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员未按照规定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的,对经营者处每人一千元罚款,对驾驶员处五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注销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提供营运服务的,对经营者处每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深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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