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价和票据

联动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发改价格(2006)1207号 发文时间:2006-6-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建立出租车运价随成品油价格变动进行调整的机制。
  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要与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其他措施相互配套和衔接,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稳定;要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既通过联动及时疏导油价上涨带来的矛盾,又避免运价频繁变动引起新的矛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也可以指导各地、市分别制定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在实施前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可以通过加收燃油附加,也可以采取调整运价等方式进行。
  五、各地可根据成品油价格水平设置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启动点,确定联动系数、程序、方式和操作方法等。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可以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应上调运价或收取燃油附加。当油价下降时,要相应下调运价或取消燃油附加。
  六、收取燃油附加应当调查审核出租车用油成本。调整运价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严格核减出租车运营公司不合理费用,合理确定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提高成本透明度。
  七、尚未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地方,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联动方案;已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地方,也要结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八、大多数出租车使用天然气的地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办法。
    九、公路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也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联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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