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短波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3-10-21   《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于8月29日经汕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总则、经营管理、客运服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其中尤以客运服务与市民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条例》的亮点在于:一、规建大型居住区应配套候客点;二、规定乘客可视情拒付运费:三、司机不得拒载及无故绕道行驶: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投资购买车辆,不得通过买断、高额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移经营风险;五、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六、对乘坐出租车的乘客提出要求等。《条例》的出台,是汕头市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文/陈增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