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12
杭州出台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通告,全文如下: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公安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8-09-30
 
近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非法营运、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顺风车、拼车)恶性刑事案件连续发生,特别是郑州、温州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精神,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约车平台企业、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平台及相关企业必须依法合规经营
凡在杭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市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接入平台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以企业所谓的“三证验真”替代国家法定的行政许可,不得接入未经许可的车辆和人员。各网约车平台要立即对已接入平台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督促车辆和驾驶员取得合法证书证件。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向不合规的车辆派单;2018年12月31日前彻底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汽车服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或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提供经营服务。
在杭从事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要参照出租车驾驶员背景审查和监管有关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私人合乘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出行信息必须由合乘提供者事先发布,驾驶员和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上限。各平台企业要立即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二、平台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维稳主体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企业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要严格规范派单管理,并运用技术手段,确保线上预约提供服务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一致。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企业要限制顺风车接单数量,防止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服务。各相关平台企业要强化运行风险管控,利用大数据技术,对路线行驶偏移、不合理长时间停留等风险进行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要实行随机派单机制,禁止驾驶员选择乘客,允许乘客选择驾驶员;要建立投诉冻结机制,对乘客投诉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要加强乘客信息保护,关闭顺风车平台社交功能,屏蔽乘客信息,防止泄露个人隐私;要规范车辆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平台公司在网约车显著位置粘贴专用标志,车窗透光率要符合出租汽车要求,确保车内情况可视,车辆运行期间不得开启儿童锁,便于乘客遇有突发情况紧急逃生;要定期随机抽查线下运营车辆及驾驶员,核查注册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性,防止“修牌改号”、“冒名顶替”等问题。
三、平台企业必须健全完善投诉报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APP启动首页设置安全提示界面,提示乘客110报警电话是意外紧急情况下最有效的求助方式,同时要在APP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方便驾驶员和乘客遇到意外紧急情况及时向平台预警。相关平台公司要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接口、实时推送平台司机、车辆注册数据及车辆位置、行驶轨迹、乘客信息等数据。要设置专门的24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在接到预警后第一时间甄别处置,视情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全力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支持。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的相关平台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非法营运行为威胁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自2018年10月1日起,市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线上与线下车辆及驾驶员不一致、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对网约车平台、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非法营运活动的,将加大对平台公司的处罚力度,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平台企业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68号)的规定,启动提请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暂停发布、下架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处置措施。对将车辆交给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或接入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平台的车辆所有人(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汽车服务企业等单位或个人),将依法实施处罚。
对非法营运情节严重且未按期整改的企业,将根据《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74号),将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上报杭州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将按照行业管理、信用建设以及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相关规定,对交通出行领域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限制新增运力和车辆(含新能源车)等联合惩戒措施。
五、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网约车、顺风车乘客要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线上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不一致时,应当拒绝乘坐;未完成行程前不要退出平台系统,不要与驾驶员私下结算费用;在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要立即拨打或发送信息向110报警求助。我市12345、12328两路服务热线24小时开通,受理社会各界涉及网约车、顺风车的各类投诉。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公安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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