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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修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7-12-30
    2017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哈尔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将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
  《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哈市除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程序由哈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期限为8年。”
  将第十四条一款修改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后,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与受让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七条第四款: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本暂扣车辆超过30日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哈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阿城区、呼兰区、双城区和各县(市)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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